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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f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

作者:陜西泰和力華 / 日期:2018-12-04 15:25:09 / 瀏覽量:2985

來源:中國招投標采購培訓網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
(試行)的通知


  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guī)范中央財政投資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評審,我們制定了《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我部經濟建設司。


  附件: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試行)


  附件: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規(guī)范中央財政投資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評審。


  第三條 評審機構在開展中央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章 項目評審的依據和程序


  第四條 項目評審依據:


  (一)國家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規(guī)定;


  (二)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工程技術經濟規(guī)范;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四)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等批準文件,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有關依據。


  第五條 項目評審程序:


  (一)評審準備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了解被評審項目的基本情況,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評審依據,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


  2.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配置相應的評審人員;


  3.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必需的資料;


  4.根據評審要求,制定項目評審計劃。評審計劃應包括擬定評審內容、評審重點、評審方法和評審時間等內容。


  (二)評審實施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查閱并熟悉有關項目的評審依據,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現場踏勘;


  3.核查、取證、計量、分析、匯總;


  4.在評審過程中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溝通,重要證據應進行書面取證;


  5.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和內容形成初審意見;


  6.對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并做出評審結論;


  7.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評審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在評審結論書上簽署意見;若項目建設單位不簽署意見或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能簽署意見的,評審機構在上報評審報告時,應對項目建設單位未簽署意見的原因做出詳細說明。


  (三)評審完成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2.及時整理評審工作底稿、附件、核對取證記錄和有關資料,將完整的項目評審資料與項目建設單位意見資料登記歸檔;


  3.對評審數據、資料進行信息化處理,建立評審項目檔案。


  第六條 評審機構可運用多種評審方法對項目進行全面評審。


  第三章 項目預算評審


  第七條 項目預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等的評審。


  第八條 項目預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的,由項目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預算的,評審機構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編制。


  第九條 項目建設程序評審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征地拆遷及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的程序性評審。


  第十條 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評審包括對工程量計算、預算定額選用、取費及材料價格等進行評審。


  (一)工程量計算的評審包括:


  1.審查施工圖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的選用是否正確;


  2.審查工程量的計算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現象;


  3.審查工程量匯總計算是否正確;


  4.審查施工圖設計中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等現象。


  (二)定額套用、取費和材料價格的評審包括:


  1.審查是否存在高套、錯套定額現象;


  2.審查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


  3.審查材料價格的計取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 設備投資預算評審,主要對設備型號、規(guī)格、數量及價格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的評審,主要對項目預算中除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之外的項目預算投資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jiān)理費、研究試驗費、招投標費、貸款利息等待攤投資預算,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等進行評審;


  對土地使用權費用預算進行評審時,應在核定用地數量的基礎上,區(qū)別土地使用權的不同取得方式進行評審。


  (二)其他投資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按概算內容發(fā)生并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發(fā)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部分項目發(fā)生的特殊費用,應視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對已招投標或已簽訂相關合同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招投標文件、過程和相關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評審,并據此核定項目預算。


  對已開工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截止評審日的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分別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預算評審時需要對項目投資細化、分類的,按財政細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對建設項目概算的評審,參照本章有關條款進行評審。


  第四章 項目竣工決算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決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程序、組織管理、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決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竣工決算的,評審機構可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編制。


  評審機構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報告和決算評審所需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程序評審,主要包括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程序性內容的審批情況進行評審。若項目已按本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進行預算評審的,則評審其調整的部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情況的評審,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jiān)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要求;項目是否辦理開工許可證;項目施工單位資質是否與工程類別以及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相適應;項目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是否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章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設項目資金審查:主要審查各項資金的到位情況,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項目資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二)審查資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


  (三)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審查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和資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結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審查其收入或結余資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審查竣工決算日建設資金賬戶實際資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的結算是否正確;


  (二)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明細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審查各明細賬相對應的工程結算其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庫存材料、應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細科目的組成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四)審查工程結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發(fā)票,是否按合同規(guī)定預留了質量保證金;


  (五)對建安工程投資評審時還應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項目單位是否編制有關工程款的支付計劃并嚴格執(zhí)行(已招標的項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審查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的抵扣是否準確(項目竣工后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應無余額);


  3.對有甲供材料的項目,應審查甲供材料的結算是否準確無誤,審定的建安工程投資總額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審查項目建設單位代墊款項是否在工程結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條 設備投資支出評審的內容:


  (一)設備采購過程評審:


  1.項目單位對設備的采購是否有相應的控制制度并按照執(zhí)行;


  2.限額以上設備的采購是否進行招投標;


  3.設備采購的品種、規(guī)格是否與初步設計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數量、提高標準現象;


  4.設備入庫、保管、出庫是否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執(zhí)行。


  (二)設備采購成本和各項費用的評審:


  1.設備的購買價、運雜費和采購保管費是否按規(guī)定計入成本;


  2.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是否包括在設備采購合同內,進口設備各項費用是否列入設備購置成本。


  (三)設備投資支出核算的評審:


  1.設備投資支出是否按單項工程和設備的類別、品名、規(guī)格等進行明細核算;


  2.與設備投資支出相關的內容如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如暖氣、通風、衛(wèi)生、照明、煤氣等建設,是否已按規(guī)定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第二十四條 待攤投資評審,主要對各項費用列支是否屬于本項目開支范圍,費用是否按規(guī)定標準控制,取得的支出憑證是否合規(guī)等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其他投資支出主要評審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fā)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規(guī),是否是概算范圍和建設規(guī)模的內容,入賬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六條 其他相關事項評審的內容:


  (一)交付使用資產:審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


  (二)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審查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的轉銷是否合理、合規(guī),轉出投資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


  (三)收尾工程:審查收尾工程是否屬于已批準的工程內容,并審查預留費用的真實性。經審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預算價或合同價,同時考慮合理的變更因素或預計變更因素后,列入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按基建財務及會計制度執(zhí)行;


  (二)會計賬簿、科目及賬戶的設置是否符合規(guī)定,項目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等手續(xù)是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


  (三)審查資金使用、費用列支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評審的內容:


  (一)決算報表的編制依據和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


  (二)決算報表所列有關數字是否齊全、完整、真實,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三)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編制是否真實、客觀,內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條 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時,應對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審。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情況評審的主要內容是審查項目預(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各子項的執(zhí)行情況。


  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投資規(guī)模、生產能力、設計標準、建設用地、建筑面積、主要設備、配套工程、設計定員等是否與批準概算相一致。


  項目各子項預(概)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子項額度有無相互調劑使用,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標準;子項工程有無擴大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和有無計劃外項目。


  評審機構還應對建設項目追加概算的過程、原因及其合規(guī)性、真實性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需要對工程結算單獨進行評審的,參照本章的有關條款進行審核。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主要包括:建設類支出項目、專項支出項目、專項收入項目。


  第三十二條 建設類支出項目的評審,按本規(guī)程第三、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財政專項支出項目評審內容一般包括:


  (一)項目合規(guī)性、合理性:


  1.項目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2.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是否符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產業(yè)政策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


  3.項目目標和組織實施計劃是否明確,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實。


  (二)項目預算編制及執(zhí)行情況:


  1.項目預算編制程序、內容、標準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項目總投資、政策性補貼情況;


  3.財務制度執(zhí)行情況;


  4.專項資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用途撥付、使用;


  5.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6.專項支出項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項目組織承擔單位的組織實施能力;


  2.項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務,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問題;


  3.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財政專項收入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的征繳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對應繳庫的專項資金收入,審查應繳費(稅)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費(稅),征管機關是否應征盡征,是否存在擠占、截留、坐支、挪用財政收入的問題;


  (四)專項資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評價;


  (五)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評審時應根據收入和支出的相關內容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方法主要采用重點審查法和全面審查法。評審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業(yè)人才,對評審事項中某些專業(yè)問題進行咨詢。


  第六章 項目評審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七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質量控制包括項目評審人員要求、項目評審的稽核復查、評審報告質量控制、評審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項目評審人員要求:


  (一)項目評審應配備相應的專業(yè)評審人員,根據評審項目的實際情況配置評審負責人、稽復核人員或技術負責人;


  (二)評審人員應當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專業(yè)技術水平,對不同行業(yè)、不同項目的評審應根據專業(yè)特點組織相應的專業(yè)評審人員參加;


  (三)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以保證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四)對保密項目的評審,評審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評審機構應建立評審專家?guī)欤瑸樨斦顿Y評審服務。


  第四十條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應實行回避制度,評審人員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直接關系或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一條 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


  (一)評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稽(復)核部門”,專職負責項目評審的稽(復)核工作;


  (二)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包括對評審計劃、評審程序的稽核;對評審依據的復審;對評審項目現場的再踏勘和測評;對評審結果的復核等;


  (三)項目評審的復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復查、重點復查和專家會審等。項目評審負責人應全面復核評審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條 評審報告的質量控制:


  (一)評審報告必須全面、客觀地反映項目評審情況和結果,對評審中發(fā)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發(fā)現重大問題,要作重點說明;


  (二)評審報告經過內部復核后,交評審機構負責人最后審定簽發(fā);


  (三)評審報告應按統(tǒng)一格式打印、裝訂、簽章,評審報告連同相關的審核工作底稿等評審資料應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三條 項目評審的檔案管理:


  (一)項目評審檔案管理是指對評審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及數據信息的匯總處理;


  (二)評審資料包括被評審項目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評審人員現場踏勘和測量,取證取得的原始資料,評審過程的工作底稿,初審報告,復核(審)報告,被評審單位反饋意見,評審報告等;


  (三)項目評審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特殊評審項目檔案的保管時間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評審報告


  第四十四條 評審機構在實施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后,應綜合分析,形成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評審報告分為項目預(概)算評審報告、項目竣工決(結)算評審報告。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報告,應根據專項資金的不同要求和特點,參照項目評審報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評審報告。


  第四十六條 評審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錄。


  2.項目概況。項目批復情況,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總額及來源,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等情況,在項目概況中作詳細說明。


  3.評審依據。本規(guī)程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評審依據。


  4.范圍及程序。對項目評審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程序作說明。


  5.評審結論。項目預算評審結果應按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審定后項目預算投資額與報審投資和批復概算或調整概算進行比較,分析說明審減(增)原因;項目竣工決算評審結果應按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概(預)算執(zhí)行審定、核減(增)原因等情況作說明、分析。


  6.重要事項說明。對項目評審中發(fā)現或有異議的重要事項,應作重點說明。


  7.項目評價。項目竣工決算評審應對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綜合效益做出客觀評價。


  8.問題及建議。對項目評審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作客觀說明并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9.簽章。評審報告應簽署評審單位全稱、并加蓋評審單位公章。


  10.評審報告日期。評審報告日期是評審結論確定并經評審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的日期,報告日期應與被評審項目單位確認和簽署建設項目預(概)算或決(結)算評審結論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概算等重要批復文件資料;


  2.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見附2);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四十七條 對已開工項目的預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項目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情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資金到位使用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四十八條 項目竣工決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核減(增)原因進行分析,工程造價審定與財務審查對應關系,未完工程預留建設資金的核定,資產交付使用情況,項目建設效益評價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接受財政部委托承擔中央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評審機構,應當按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項目評審。


  第五十條 地方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程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試行。